侵占罪的对象与行为方式

刑法-253 · 侵犯财产罪 · 常考 · 242 字 · 7 个采分点
题干
试述侵占罪的行为对象范围与据为己有的行为方式,并说明其与盗窃罪在财物占有状态上的分野
侵占罪的成立,以财物已由自己占有而所有权属他人为前提。
  1. 第一,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,指行为人通过借用租赁担保寄存等合法途径取得占有的他人之物,委托关系是占有的根据。
  2. 第二,遗忘物与埋藏物,是行为人基于捡拾或者发现而取得占有的财物,同样属于他人所有。
  3. 第三,行为方式表现为变占有为所有,既可以是拒不返还这样的不作为,也可以是出售、赠送、消费、借与他人等处分行为。判断口径:取得财物时若已由他人占有,秘密取走构成盗窃;若已由自己占有,仅所有权属于他人,据为己有则成立侵占。参见《刑法》第270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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