抢劫罪行为结构与既遂认定

刑法-255 · 侵犯财产罪 · 必考 · 263 字 · 6 个采分点
题干
抢劫罪的成立需具备哪些要件?其既遂与未遂应如何区分,强制行为与取财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何意义?
抢劫罪的核心是劫取目的与强制手段的双重结合。
  1. 第一,行为人须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。
  2. 第二,该手段须足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,使被害人陷于不知、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状态。
  3. 第三,目的与手段之间须有密切关联,先施暴、后临时起意取财的只能评价为盗窃。
  4. 第四,既遂以因排除反抗而取得财物为要求,取得财物或造成轻伤之一出现即属既遂,二者无因果时仅成立未遂;主体须已满十四周岁。误将无关第三人当作财物占有人施暴的,法考观点仅成立盗窃,少数观点认为成立抢劫未遂。判断口径:先查目的与手段是否齐备且关联,再查取财是否由强制行为引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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