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务侵占罪的占有归属

刑法-120 ·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:侵犯财产罪 / 刑法分则 · 案例题 · 常考 · 229 字 · 7 个采分点
题干
甲系某公司员工,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,以欺骗手段将本单位款项转出,全部交给乙,自己分文未得。问:甲能否成立职务侵占罪?
甲成立职务侵占罪。依据《刑法》第271条,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、数额较大的,构成本罪。要件为:
  1. 第一,行为人是单位人员;
  2. 第二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;
  3. 第三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。此处的占为己有,只要求行为人对财物形成非法占有,并不要求财物最终归本人所有。 本案中,甲系单位人员,借职务便利以欺骗手段把单位资金转出;虽然款项全部交给乙、自己分文未取,仍属由第三人占有,非法占有目的成立,故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。 占有归属不要求本人,第三人持有亦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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